声明
2020-12-01 来源:沃克福德
我公司并未与甘肃善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陕西善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毛新博)达成任何正式合作协议,并未授权甘肃善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陕西善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在甘肃省西峰制药有限公司异地搬迁项目废水处理站工程及其他项目中使用我公司UBAR厌氧反应器技术介绍信息、人员信息、案例信息及其他相关技术介绍信息。其所实施或宣称实施的项目及采用的所谓厌氧反应器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项目实施结果与我公司无关。
若甘肃善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陕西善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未经我公司书面正式授权使用我公司相关信息和资料,我公司将保留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特此声明。
2020年12月1日